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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底了,钱 怎么发 是个技术活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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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线王大可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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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  发表于: 2011-12-22
“请大家注意年终奖临界点,宁可少千元不要超一元……”日前,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葛长银的一条微博,引发了大家对年终奖的热议。“发18001元比18000元多纳税1154.1元;54001元比54000元多纳4950.2元……发960001元比960000元多纳88000.45元。”葛长银在微博上称,年终奖超1元个人所得税可能多缴上千元,最高可能增加8万8千元,他同时附上博文《发放年终报酬的节税建议》。
    短时间内,该微博被转载上千次。
    年底了,不少企业的HR正在准备年终奖的发放,这是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首个年终奖发放季,企业应如何发放年终奖,员工的年终奖如何缴税,又该如何规避其中的问题呢?
发年终奖的当月工资不同,缴纳税款有差异,高于或低于3500元,有两种算法
    具体来说,个人取得的年终奖金主要有两种计算方式:当个人月工资不足3500元,这时需要将工资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相加后,减去3500元,得出的数额,再除以12个月,找出对应的税率,然后用这一数额×税率-速算扣除数,得出需要缴纳的税款额。
    当月工资超过3500元,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,按照得出的数额找出所对应的税率,然后用奖金全额×税率-速算扣除数,就是最终需要缴纳的税款额。
    如扣除3500元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在1500元以内的,按3%税率计算,在1500-4500元之间的部分,按10%的税率计算。
    第一种:发年终奖当月,个人工薪所得高于(或等于)费用扣除额(3500元)的,计算公式为: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=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×适用税率-速算扣除数;
    第二种:发年终奖当月,个人工薪所得低于费用扣除额(3500元)的,计算公式为: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=(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-个人当月工薪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)×适用税率-速算扣除数。
举例说明
    如果员工小王12月份的工资为4000元,年终奖为18000元,适用第一种算法。
    按新个税法的税率计算,18000/12=1500元,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级的3%、0,应纳税额=18000×3%-0=540元,所以小王的年终奖应缴纳540元的税,除去纳税额后,小刘实际到手的年终奖金额为17460元。
    相同情况下,如果小王的年终奖上涨到18001元,多了1元钱,又要缴纳多少税?18001/12的商数大于1500元,所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第2级,分别为10%、105,那么按照新个税法的税率,将18001元乘以10%,再减去105元,小王需要缴纳个税为1695.1元。
    但同事小陈,12月份的工资为3400元,年终奖同样为18001元,应该采取第二种算法。
    18001-3400+3500=17901元,适用税率3%,速算扣除数为0元,需要缴纳537元。
    可见,年终奖虽然一样,但因为工资额度不一样,也会带来1000多元的差异。
    所谓年终奖“盲区”,是指因为我国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导致的特别结果。如果年终奖数额增加到或超过某个临界点时,使得对应的纳税税率提高一档,如从3%提高到10%,随之纳税额也相应地大幅增加
    当年终奖数额超过某个临界点哪怕1元时,对应的纳税税率将提高一档,如从3%提高到10%。当然,纳税人的纳税额也会相应地大幅增加,由此才会出现年终奖“多发少得”、实际收入不升反降的情况。
    不过随着年终奖总额的增加,增加税额和增加的奖金之间的差会越来越小,直到两个刚好相抵(或称“平衡点”)时,这种情况会消失,重新回到奖金增加的幅度大于纳税额提高的幅度的状态,即多发奖金税后也能多得。
    因此,找出每一级税率对应的“临界点”,就能帮你有效地躲开“多发少得”的情况。
    在9月1日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之前,年终奖“盲区”共有8个,在这之后,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为7档,导致了6个年终奖“盲区”的出现。按照税务专家计算,分别是:[18001元—19283.33元];[54001元—60187.50元];[108001元—114600元 ];[420001元—447500元];[660001元—706538.46元];[960001元—1120000元]。
    比如,当小王的年终奖为18001元,就会少拿钱,但当小王的年终奖超过19283.33元时,这种情况将得到扭转,真正实现“多拿多得”。这个19283.33,就是这一级的“平衡点”。
    如果发给员工的年终奖数额正好落在“盲区”内,对获得年终奖的人来说,付出的比得到的更多。如上述例子中的小王,要为多发的1元年终奖多缴1155.1元的税,除去多发的1元,净损失1154.1元。
    专家提醒HR,在给员工发放年终奖时,应尽量规避这些盲区。
    根据有关政策规定,由于上述计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办法,在一个纳税年度内,对每一个纳税人,该计算纳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。
    对于实行全年考核、分次发放奖金的企事业单位,该办法也只能采用一次。雇员取得除年终奖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,如半年奖、季度奖、加班奖、先进奖、考勤奖等,应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,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    对于有的单位会在年底发“第13个月工资”的做法,专家表示“要看发这笔‘第13个月工资’之前,有没有使用过此种税率优惠办法了。”如果说之前发半年奖时享受了税率优惠,就只能合并入12月工资计算个税。
    专家建议,“第13个月工资”发放是否合适,要不要改为年终奖(可以享受2005年9号文的优惠政策),各个单位要算一算账,根据结果进行选择。
“多劳少得”的情况肯定会挫伤员工的积极性,这就需要HR提前做好准备,以备不时之需
    南京国信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孙洋建议,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,需要合理安排好金额,尽量避开这些“临界点”数额。除了计算员工税前收入外,还要计算税后的收入,防止出现“不升反降”的情况。企业如果想规避这方面的问题,最好找一个税务师事务所提前进行相关安排。
    不过,即使员工发现自己的年终奖正好进入了“盲区”,想要重新调整年终奖,还是存在一定操作上的难度。据孙洋介绍,目前我国的个税是由企业代扣代缴,一般员工工薪也是按照薪酬制度来结算的。企业HR往往没有时间去一一核算员工的年终奖是否处于“盲区”。
    一般来说,如果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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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,必须改变个人所得税的收取方式,改成“按年计税,按次预交,多退少补”的形式。“按年计税”就是个人所得税要根据员工个人的年收入来计算,年终奖和工资都是员工的收入,一年一统计,就不会出现分开计算的问题。
    但如果每年只收一次税,工作量就会很集中,这样也不利于纳税的均衡性,所以可按月预缴一定的费用,还是由单位来代收代缴。
    这个预交费用因人而异,可以通过员工上一年的个人所得税算出一个数来,例如某员工去年每月平均下来要缴纳2000元的个人所得税,那么下一个年度,每月就先预缴2000元;到了年底汇算清缴,每个人都要申报一年的收入,再计算出你应该缴纳的所得税额,然后多退少补。这样的所得税制度,才应该是未来税制改革的方向。 张广通
薪酬情况综合考虑
    想解决这个问题,其实HR可以对企业的整体薪酬做一个纳税筹划,计算一下工资和奖金的分配比例。
    比如,如果一个员工的名义工资是10000元,加五险一金的话,企业的用工成本是14410元,但扣完个税和五险一金之后,员工实际拿到手的现金只有7454元。所以在考虑个税缴纳问题的时候,单纯考虑年终奖,不如把整体薪酬情况综合筹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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